道路施工致骑行人摔伤,谁来担责?
骑电动车出门
经过施工路段时摔伤
遇到这种情况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许某驾驶电动车途径仙桃市某路段,因道路上某公司施工产生淤泥和积水,许某紧急制动不当导致摔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多次协商未果,许某遂将该道路管理人某街道办事处和施工单位某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比例。
本案中,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电动车经过案涉道路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通过案涉涉水路段时,未减速慢行,在确认对向车道无来车情况下,未借道安全避开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许某负主要责任。
某公司清洗施工车辆上渣土遗撒物时,放任清扫车辆后积水产生的危害后果,与案涉道路存在积水、淤泥有因果关系,存在相应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某公司负次要责任。
某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路段管理人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某街道办事处负次要责任,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无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导致损害发生的危险,从行为发生的时间、主被动性、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认定,在过错程度上某公司大于某街道办事处。仙桃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许某、某公司、某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比例为70%:20%:10%。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许某61850.04元,某街道办事处赔偿许某30925.02元。判决送到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驾驶电动车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屡见不鲜,作为电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免因驾驶不当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施工单位,应避免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在道路上存在妨碍通行的物品时,应积极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