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2 点击数量:3031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热情、周到、文明、高效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所有车辆实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与庭室自行管理、使用相结合制度,每辆车应确定专人负责。司法行政科负责车辆购置、审验、登记挂牌、报废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车辆维修、建档等工作。

遇到集中活动和重大、紧急任务或因工作需要时,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办公室指导下管理本单位车辆,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院车辆管理规定,确保不违章行车和因违章发生责任事故。

第三条  办公室每月对全院车辆实行安全、卫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车辆入库等情况进行通报,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  工作日车辆必须按时归库,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院外和个人住宅区。遇节假日,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车辆的,须办理派车手续并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  全院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制度。维修车辆应填写报修单,经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在指定修理厂维修。维修时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费每次超过1000元,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严格加油手续。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实行一卡双人加油。因执行任务需在市外加油的,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  车辆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酒后驾驶,私用私驾车辆,搭乘无关人员。

2、严禁擅自将车辆借外单位使用。

3、严禁非因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

4、严禁隐瞒和自行处理交通肇事。

5、严禁非因执行任务时乱开警灯、警报器。

6、严禁不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车辆。

第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是本院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停职反省、写出检查、并取消驾驶本院车辆资格三个月;是招聘驾驶员的立即辞退。凡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由该车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反车辆入库管理规定的一次扣发安全奖30元。一年内被通报三次,是招聘驾驶员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是本院正式工作人员离岗学习。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年终评先表模和安全奖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