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在他人欠条上签字,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现代社会中,有可能需要为他人提供保证,保证是否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又是怎么回事?
一、案情回顾
2019年,张某为彭某加工了一批服装,彭某一直未支付加工费。2021年1月,彭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彭某欠张某加工费10000元,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还清,第三人李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担保人”。
欠条到期后,彭某仍未支付加工费。因多次向彭某、李某催讨未果,2022年9月,张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彭某、李某支付加工费。
二、法官说法
(一)他人在欠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必须要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该案中,李某在欠条上签名时注明为“担保人”,已经表明其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该案中,李某作为保证人仅在欠条上签名,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自2021年2月11日起开始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截止。
(三)保证期间已过,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中,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张某未对彭某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李某的担保已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裁判结果
经审理,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彭某支付张某加工费10000元,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该案目前已生效。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