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委托投资失败,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6-02-05 点击数量:60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人们的理财方式也日益多元化

然而

投资者选择将自己的闲置资金

委托亲戚朋友帮忙投资

但出现未取得预期收益

也无法拿回投资本金的问题屡见不鲜

投资者为了能追讨回自己的本金

通常会以受托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那么

这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2017年1月,王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在张某的推荐下,王某参与了某公司项目的投资。同年3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账20万元。张某在收到上述转账后,将资金转入某公司指定的投资账户。

2025年12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询问某公司投资项目情况,张某称其因身体原因没有参与某公司项目投资,让其可以尝试联系其他投资者。王某认为张某接收了投资款,但并未带其去现场看项目,也未支付投资分红,投资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20万元。双方因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二、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张某转账20万元,让其帮忙用于某公司项目的投资,虽然庭审中王某称,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将20万元投资款转入某公司,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曾向张某询问公司项目投资运营情况,同时,在长达近8年的投资过程中,王某未向张某询问投资款是否投入的事宜,而是想通过张某找到公司了解项目运营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已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了公司指定账户,王某的资金转移是基于投资行为,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关系或委托投资关系,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财产转移,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张某已按照王某的委托,完成了投资某公司项目的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在投资行为中存在过错,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存在超越权限的行为,或张某承诺过亏损会返还本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一般适用于无法律依据的财产转移情形。本案中,王某的转账行为系投资行为,张某取得款项有事实依据,故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有返还投资款的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投资者在参与市场投资过程中,应选择规范合法的投资渠道,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切勿被高回报蒙蔽双眼。投资时,无论关系亲疏,都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投资过程中的权责划分。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