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司法为民 真情服务群众

发布时间:2014-03-25 点击数量:9918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近日来,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的开展,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活动方案,庭领导也组织了多次学习活动,征求了广大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建议。通过参加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

一、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在思想上体现司法爱民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全面践行群众路线,就必须坚持司法为民,这也正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严格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关系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做到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联系群众,真正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门不难进、脸不难看、事不难办,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当老师、当朋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架起司法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桥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法院的司法关怀。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在工作中体现司法便民

俗话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官,在平常的工作中对这一点感触颇多:

一是要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当事人,在基层法庭,我们经常要面对的当事人多是底层人民群众,他们有时候会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对于这一部分当事人,我会在热心接待他们,细心听取他们的诉求的同时耐心地做好对他们的司法释疑工作;

二是做好诉前引导、咨询答疑、诉前调解等便民工作,由于法庭距离城区较远,部分当事人在立案之前会到我庭进行咨询,我会对他们进行细致的诉前引导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告知防范诉讼风险的意识,切实的解决了部分群众反映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是做好判决释疑前置,判后做好案件回访工作,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责任划分等方面提出的疑问,我们组织年轻干警在判决前对案件开展积极讨论,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理、事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如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易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在充分了解原告贺某所诉争议事项的真实情况后,不厌其烦的向原告详细阐述了该案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告知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又对其进行案件回访工作,并多次通过电话向原告解释该判决的依据,打消了原告的疑虑,最终使原告服判息诉。

四是立足基层,坚持送法下乡,服务企业。去年在庭领导的组织下,我积极参加巡回审判活动,参与组织法制讲座活动,不断拓宽了法庭服务范围,让更多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坚持开展案件回访活动,在案件审结之后认真听取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在服务企业方面,在庭领导的组织下,我们主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了多次走访,进一步拉近了法庭与企业的距离,同时针对辖区企业经济纠纷多的特点,我参与策划了“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等专题讲座,既帮助企业减少了与职工之间的矛盾,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又提高了企业合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了经营损失,为经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司法氛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也荣获了市政法委颁发的“服务企业先进个人”的称号;

三、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在司法效果上取信于民

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党的十八大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作为一名法官,我在坚持抓审判质量的同时,也严格按照院相关文件要求,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做好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等工作,并积极组织辖区内群众观摩庭审现场,对于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性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自身建设,在工作作风上体现司法亲民

本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也认识到了自己有些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上,自己的专业能力还有所欠缺,工作作风上,思想上有所松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无论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还是专业知识学习方面都要逐步加强,从注重学习司法礼仪,从规范着装、文明用语等细节开始,为人民群众营造亲切和谐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归属感,提升司法的满意度。

群众路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保证,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开,就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将个人的荣辱得失融入到为民服务的实践中来,真正在为民司法的日常工作中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将个人的梦融入到民族梦中来,为社会和谐,司法公正保驾护航,在思想上、政治上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