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停运电梯催交物业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2-11-24 点击数量:6139

某小区业主出门时,发现正常运行的电梯在自家一侧不开门,到底是为什么?

一、案情回顾

天天物业为美丽小区物业服务人,吴某为美丽小区业主,吴某居住的房屋楼层电梯设备为双侧双开门运行。2022年3月,因吴某拖欠物业费,天天物业遂将电梯调整为单开门,导致吴某及其家庭成员无法通过电梯进出房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天物业恢复电梯的正常运行。

二、法官说法

(一)共用电梯归谁所有?由谁管理?

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专有和共有部分并不享有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共用电梯是业主共同出资在共有区域安装的特种设备,应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综上,共用电梯归业主共有,天天物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共用电梯。

(二)物业能否通过停运电梯来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该案中,天天物业以吴某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停止吴某所在楼层的电梯运行,系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已造成妨碍业主吴某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通行和存在安全保障隐患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裁判结果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物业更改吴某所在楼层的电梯运行方式,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增加安全隐患,故依法判决天天物业协助吴某恢复电梯设备的双侧双开门进出正常运行。目前,该案已生效,天天物业恢复了吴某所住楼层电梯的正常运行。

四、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