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作为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法官轮岗易位,即法院正、副庭长、审判员之间,从事一定时期的某一审判业务后,再从事一定时期的另一审判业务,亦即法官轮流从事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项业务工作,并对工作区域、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上下、左右交流。2005年12月,仙桃市人民法院针对该院干部六年未“流动”的现状,大力推行以竞争轮岗、双向选择为主要内容,旨在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活力、重塑队伍形象的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全院87名法官只有16名在原单位工作,其中7名同志因职务晋升、4名同志因职业性质(法医、财务人员)而没有变动工作单位,其余真正没有“易位”的只有5人,轮岗易位率达94%。与此配套,书记员、法警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轮岗易位。
仙桃市人民法院此次人事改革“动作大、人心稳、效果佳”,得到了仙桃市委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仙桃市委书记马清明在全市组织工作会议上称赞“仙桃法院人事改革为仙桃市各单位的改革树立了典范”。市长陈吉学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市政法系统推广仙桃法院人事改革的成功经验。仙桃市法院自实行轮岗易位后,全院干警的能动性得以充分发挥,法院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法院社会公信度明显提高,全院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仙桃法院这次人事改革之所以“引人注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际效果,其主要原因是实行了全院法官轮岗易位。实践证明:法官轮岗易位是增强基层法院管理水平一条行之有效的举措,能促进基层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调动法官的学习积极性,激发法官工作热情,预防司法腐败,提高工作效率。仙桃法院这次成功开展法官轮岗工作,带给我们诸多启示。归结起来,启示有四:
一、轮岗易位有利于推进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
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最高法院决策层提出了建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制的奋斗目标,各级法院也随即吹响了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号角。法院现代化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过程,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队伍素质的专业化进程,只有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成为实现现代化法院的中流砥柱。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实现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提高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一方面,相对于法官年龄状况和知识结构而言,存在“断层”现象;另一方面,相对于“少而精”的职业化目标而言,存在队伍素质不高过于庞杂的问题。那么如何从现在法官队伍“断层”、“庞杂”的矛盾现象中,过渡到“少而精”的职业化阶段。仙桃法院人事改革的实践证明,进行法官轮岗易位是推进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首先,通过轮岗易位,法官对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实体法规都有了比较透彻的了解,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地对照、思考,进而通过全方位的审判实践培养自己的法学“底蕴”,提升理论素修,实现“一专多能”。其次,对在轮岗易位过程中因年龄、业务、个人表现、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员,采取下岗、待岗的处置办法,淘汰少数“不合格”法官,使在岗的每一名法官都能胜任现职工作。并通过制定详细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使每名法官时刻用既定的任务指标来约束、提醒、激励自己。因每个人肩上有担子,心中有压力,所以轮岗易位后的法官人人勤勉,格尽职守,在职业道德理念上更接近于专业化法官队伍。最后,法官轮岗易位后,从中可以全面综合地考察现有基层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水准,从而为法官的遴选工作做好准备。通过轮岗易位的锻炼,在具备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后,把部分在某一应用法学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法官,再相对固定在某一审判岗位上,就可使其成为有渊博审判知识的专业法官,最终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精英化、职业化”法官。
二、轮岗易位有利于基层法院内部管理
法官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主体,法院管理只有以法官为中心,各项工作才会有目标、有方向、有动力,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才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法官轮岗易位正是以法官为中心而设计和运作的法院管理模式,它符合现代管理学的基本规律(以人为本),打破了长期以来基层法院从经济效益角度来研究法院管理的惯例。法官轮岗易位对于强化法院内部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使每位法官找到合适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从而激发内部活力。由于法官思想、性格、文化、心理水平各有差异,在一个岗位不一定能发挥每一位法官的潜能,通过轮岗和双向选择,法官对审判工作的选择性增强,能找到适合自身工作的岗位。二是法官的重新组合,能够减少内耗,增进团结。通过轮岗,每一个庭、科、室的人员得以重新组合,每一名法官以新的心态、新的面貌出现在新的审判岗位上,原有部分人员之间或多或少的矛盾、隔阂得以消除,减少了内耗,增进了团结。三是有利于增进同事感情,拉近干群关系。通过轮岗,办刑事案件的和办商事案件的,办民事案件的和办行政案件的,在机关工作的和在基层法庭工作的,有一个相互交换角色的过程,通过换位思考体验到各自工作的“酸甜苦辣”。同时,通过正、副庭长岗位的竞争上岗,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干部任用体制,增强了正、副庭长的“亲和力”,拉近了干群关系,提高了集体凝聚力。
三、轮岗易位有利于提高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承办的案件占全国各级法院的80%以上,案件数量多而法官人数少,且各类案件相互交杂,刑事中有附带民事,法庭中有刑事自诉,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较强的解决纠纷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有赖于法官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学理论,另一方面更有赖于法官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技巧、技能的掌握。根据目前基层法院队伍现状,部份基层法官的业务水平还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具有创造性的司法对应能力。在短时间内提升这些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是不现实的,将他们全部“清除”出法官队伍也是不现实的,只有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努力加快基层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步伐,提高他们解决纠纷的司法技巧和让他们有“机会”积累更丰富的审判经验。提升法官业务素质,除狠抓队伍基础教育外,法官轮岗易位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渠道。首先,通过轮岗易位,法官经历审理、执行各类案件的锻炼,能够积累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文书制作、调解纠纷的司法技能。如目前行政案件正在探索庭外协调和解的新模式,那么对于一些行政案件的处理就可以借鉴民事案件的调解思路,而促成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其次,轮岗易位后,法官重新开始另一类案件的审判或执行,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原有的法律知识必将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迫使法官钻研业务,从而激发法官的学习热情。这对处于学习被动地位的基层法官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法官轮岗易位,能保持基层法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升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兴趣和热情。经验告诉我们,一名法官在任职的头两三年里,审判热情最高,干劲最大,但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能得心应手地处理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取得一些成绩后,则往往会表现出松懈情绪和守旧倾向,解决纠纷的责任感随之逐渐降低。对法官进行合理流动后,使每一名法官永远处于“最佳状态”,面对基层繁杂的诉讼纠纷,表现出浓厚的工作兴趣,一旦纠纷得以解决,也容易产生“成就感”。
四、轮岗易位有利于反腐倡廉,保护干部
司法廉洁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实现的目标,各级法院要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消除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法官长期固定地从事同一业务工作,熟悉该工作领域的人和事,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个别案件人为的予以拖、压,甚至还会发生利用审判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法官轮岗易位,促使拥有独立司法审判权、执行权的法官处于一种相对流动的工作状态中,法官虽拥有“大权”,因害怕轮岗后“东窗事发”而不敢“越雷池一步”。从“流水不腐”这个层面上分析,法官轮岗易位无疑是防止法官司法腐败的最佳途径之一。该制度客观上能起到强化监督、制约法官内心处事信念的工具性作用,保证法官严肃执法,警钟长鸣。通过轮岗易位,使法官时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处于监督之中,形成只有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办事、伸手必被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觉实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轮岗易位从某种程度上也保护了法官:一是法官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太久,法官与律师、法官与相关单位领导、法官与多次打官司的当事人之间必然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为办“人情案、金钱案”创造了可能条件。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法官就希望远离“熟人”而便于坚守心中的信念。每隔三五年轮岗易位能达到这些法官的要求,有利于法官打破“关系网”,排除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减少法官“犯错误”的可能性。二是法官在当前社会转轨时期履行审判、执行职能有一定的风险,在剥夺罪犯及其他当事人(含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过程中,必然会惹怒、得罪与案件和案犯相关的社会人士,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履行公务,必然会“树敌”过多,“结怨”太深。通过轮岗易位,可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官暂离“是非圈”,弱化个别人的“敌对”情绪,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这也体现了法院作为一级组织对法官的“人文关怀”,
开展法官轮岗易位,能激发物质待遇还较低的基层法官的工作热情,真正做到了让现有法官适才所用,扬其所长,补其所短,使基层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实行法官轮岗易位,“犹如一股春风吹醒了沉睡中的仙桃法院”。仙桃法院党组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以机构人事改革为突破口,彻底全面地实行法官轮岗易位,为规范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范例。仙桃法院的人事改革留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是法官轮岗易位为该院各项工作带来的“勃勃生机”,更重要的是该院党组运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实践,科学分析基层法官队伍的自身现状,遵循基层法院自身的工作规律,狠抓该院以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通于探索,大胆改革,达到了“一通而百顺”的最佳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