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饮酒仍借车 结果……

发布时间:2024-02-06 点击数量:3725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如果朋友饮酒后向你借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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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向某、胡某二人饮酒吃饭,期间向某称有事外出,便向胡某借车,胡某在明知向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向某。不料,向某驾驶该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出院后,金某将向某、胡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向某、胡某的责任划分;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01向某、胡某的责任划分

关于向某的责任,交警部门作出向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向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向某的侵权行为与金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向某应当对金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胡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某作为车主,明知向某饮酒,仍将车辆借给其使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向某、胡某的责任比例为7:3。

0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向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虽然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金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商业险部分,因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该免责条款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免除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18万元,向某赔偿金某15.4万元,车主胡某赔偿金某6.6万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车辆出借有风险,现实生活中,如需将车辆借给他人,应在车辆相关保险缴纳齐全的情况下,查看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况。借车人不符合驾驶机动车条件的,则不能向其出借车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