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公文制作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3638


   为加强本院公文处理工作,使公文制作、办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作、办理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院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公文制作、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院办公室是本院公文制作、办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院各类公文制作、办理工作。即具体负责本院部分公文的拟稿和全部公文的审核、编号、印制和分发。诉讼文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院公文主要以《仙桃市人民法院文件》、《仙桃市人民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仙桃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等文头纸印发。

三、需向上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请示、报告的,应一律使用《仙桃市人民法院》文头纸行文。未采用该文头纸行文的请示、报告,一律不得向外报送。

四、以《仙桃市人民法院文件》、《仙桃市人民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等文头纸行文的,在送院领导签发前,应当先送院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由办公室统一审定编号、拟定主题词及发送单位。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院领导不签发,办公室不用印。

五、对涉及本院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院办公室可用《仙桃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文头对本院各单位行文,但不得直接对上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行文。

对涉及本院内部事务性工作的通知、函件等,院办公室可用《仙桃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文头对本院各单位行文。

六、本院所有公文,应严格统一称谓,只向本院机关各单位发文的,统一称谓为“本院各单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统一称谓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向其他机关发文的,应当称谓其他机关的全称。

七、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再援引发文字号。日期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公文中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组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送签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公文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并按签批单中规定的项目填写完整。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既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