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12个严禁”

发布时间:2015-05-19 点击数量:2093

   

为进一步严明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市委近期制定出台了《关于重申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通知》,明确提出了“12个严禁”的要求。即:

1、严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2、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3、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4、严禁违反集体领导原则,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不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家长制,或由少数人决定;

5、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6、严禁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上级党组织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7、严禁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小圈子、小山头和人身依附关系,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间搞内耗,互不买账、闹不团结;

8、严禁装“两面人”,耍“两面派”,对党组织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以及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9、严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工作中拉选票、打招呼;

10、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11、严禁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资料;

12、严禁加入非法组织、宗教组织,求神拜佛,搞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市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对照“12个严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12个严禁”的行为,一经发现,在给予党政纪处理的同时,提请组织部门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并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