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保全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产保全案件的管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财产保全案件流程管理是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登记、财产保全案件分流、财产保全文书制作、财产保全措施实施、结案与归档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管领导、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对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一)当事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本院审判业务庭认为依法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第五条 受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二)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
(三)属本院管辖。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事项、保全标的。
申请人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接待人员应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理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财产保全申请费收据。
(五)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物或有关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第七条 审判业务庭认为依法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当向立案庭提交移送立案书,移送立案书中应当写明移送立案的理由、事项、保全标的。
第八条 立案庭应当在办理立案手续后及时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执行局。
第三章 案件分流
第九条 执行局综合科在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同时将立案信息全部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所收到的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承办单位。
第十条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办理。
第四章 财产保全文书制作和保全措施的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经合议庭评议决定。
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单位报其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措施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结案与归档
第十三条 财产保全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第十四条 案件报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清理代管款项、物品及凭证;办理财产保全费用结算等手续,并报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应在案件报结后十日内将案卷交执行局报结。
第十六条 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必须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及财产保全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十八条 财产保全案件立卷归档设正卷和副卷,内容符合要求,排列顺序正确无误。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卷宗正卷文书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财产保全申请书;5、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财产保全申请费收据;7、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8、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材料;9、申请人、被申请人举证材料;10、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11、采取、解除保全措施文书材料;12、送达回证;13、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卷宗副卷文书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5、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6、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7、承办人审查报告;8、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9、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0、法律文书签发件;11、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施行后,如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