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2年!仙桃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12-20 点击数量:1266

  12月20日下午,仙桃法院对辖区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陈某某、方某、彭某某、陈某等5人因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计判处财产刑100余万元。5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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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程某、陈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方某、彭某某、陈某等人,以仙桃市“大象金福”小额贷款公司、仙桃市“鑫亿”寄卖行为据点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一伙先后假借车贷之名,以手续简单、放款快、利息低等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等空白格式合同,只告知需收取利息、GPS安装费等少量费用,而向被害人隐瞒还需收取平台服务费、贷款保证金、押违费等各种费用的情形,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上述费用致使被害人收到的实际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一伙故意使用两张银行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人为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并采用GPS定位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所抵押的车辆,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其中,程某、陈某某负责提供“套路贷”放贷资金,彭某某负责诱骗被害人签订“套路贷”协议,方某、陈某等人负责冒充银行贷后经理进行扣车并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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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陈某某、方某、彭某某、陈某等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共同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程某、陈某某为首要分子,方某、彭某某、陈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被害人胡某等25人74079元、敲诈勒索486837.18元。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违法人员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以办理民间借贷为幌子,处心积虑设计一整套陷阱,被害人一旦上钩,不仅将长期处于借债还债的困境,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作为全市首例“套路贷”案件,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并公开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套路贷”犯罪的决心。下一步,仙桃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职、纵深掘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辖区平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二、“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