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案例→帮你“典”清婚恋中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3-10-07 点击数量:2550


面对分手、离婚

有的人选择体面离场

有的人选择辱骂泄愤

看似“鸡毛蒜皮”剪不断理还乱的人间情事

牵扯着数不清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何理智地处理婚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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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公开辱骂前女友·涉及侵权需担责

2022年5月,汪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汪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刘某转账达5.6万元。2022年10月,刘某提出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2022年11月,汪某前往刘某居住的小区,使用扩音器反复播放“刘某骗取男人钱财,欠钱不还,请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含有侮辱内容的录音。同年12月,刘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刘某居住的小区属于公共场合,汪某使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有贬损、侮辱刘某的言论,且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汪某和刘某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分手后,汪某以泄愤为由,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已造成对刘某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 办婚礼后未领证·给付彩礼应返还

2022年1月,吴某经人介绍认识尚某,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吴某向尚某父母支付彩礼16.8万元,并为尚某购买“三金”,向其亲戚支付“封红包”等,吴某共花费28万余元,但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举办婚礼后不到一周,尚某认为与吴某感情基础不牢,便搬回父母家中居住。2023年1月,吴某及其父母将尚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返还婚约财产28万余元。

以案说法

吴某、尚某二人虽已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本案中,吴某及其父母主张的28万余元婚约财产中,有部分是给尚某的“见面礼”,给其亲属支付的“封红包”。关于该部分的认定,应当属于吴某单方表达感情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双方没有形成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接收彩礼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返还彩礼。


案例三 离婚冷静期出轨·违背义务要赔偿

2018年3月,陈某与印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3月,陈某与印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分居生活。在离婚冷静期内,印某发现陈某与异性冯某举止亲密、出双入对。印某认为陈某婚内出轨,要求印某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陈某则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经申请离婚登记,不应赔偿。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未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印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赔偿其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案中,处于离婚冷静期的陈某与印某未领取到离婚证,仍为夫妻,互相负忠实义务。陈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系过错行为,印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