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我签了一份“假”的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09-12 点击数量:10222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

在上班途中被他人撞伤

然而

单位却拒绝了工伤保险请求

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仙桃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6日,李某与仙桃某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书》,约定李某在保安公司任保安员,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超过8小时为加班,李某的工资主要由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构成。合同签订后,李某到保安公司工作,并先后被派遣至多家单位当保安,工资由保安公司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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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7日,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他人撞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要求保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保安公司称其与李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书,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拒绝了李某的工伤保险请求。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官解读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呢?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哪些构成要件呢?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该内容为劳动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款,实质为劳动合同。

(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保安公司与李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李某上班后,工作场所由保安公司管理、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也属保安公司的业务范围,保安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今,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包含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上述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质为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被损害后,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劳务合同”阻碍了你的维权脚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