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仙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3-17 点击数量:122

“老板,上个月的货款有50000多,记得按时打给我们!”

“钱我们不会少,但上次的支架有点问题。”

“我们保证没有问题,你可以去专业质检部门质检!”

……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程某某与彭某夫妻二人因经营需要,自2018年起,从某门窗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采购各种五金配件。双方通过微信联系下单,经营部根据下单规格和数量,通过物流等方式将货物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双方不定时进行滚动结算。2024年8月,经营部向程某某与彭某催讨货款57000余元,彭某以支架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经多次协商未果,经营部遂将程某某与彭某夫妻二人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某、彭某虽提供了曾向经营部提出质量异议的聊天记录,但该证据既不能证明经营部提供的全部不锈钢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又不能证明案涉不锈钢配件的实际损失,且其未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案涉全部不锈钢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程某某、彭某在未提出反诉情况下,仅以经营部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对程某某、彭某提出的“经营部提供的全部不锈钢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应退还全部不锈钢配件,其无需支付货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程某某、彭某向某门窗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57000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产、生活交易过程中,任性拒付货款是不可取的。当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进行更换或退货,而不能随意拒付没有质量问题的其他货物的货款。那么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交易前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至少应当对货物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进行书面明确约定;

2.在收到货物的第一时间进行货物外观和数量检查,查验货物合格证书,如发现外观瑕疵、数量不够、缺少合格证书,要及时联系卖家更换或补缺,避免事后维权难;

3.一旦发现货物存在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要及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货物数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卖家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要求卖家出具检验报告,之后根据货物质量问题情况,与卖家协商维修、更换或退货,避免因通知不及时或缺少证据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4.如卖家出具了货物检验报告,且不认可质量问题,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保存好相应的鉴定费用票据;

5.如货物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与商家协商维修、更换或退货,并可要求商家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