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户籍迁出后能否继续使用宅基地

发布时间:2017-03-13 点击数量:727

   【案情回放】

    涂某原系我市某镇村民,有位于该村的宅基地一处,土地使用面积为121.44m2,曾办理土地登记。涂某于1993年搬迁至城区居住,并于2006年申请将户籍信息变更为城镇常住居民。曾经的同乡柳某在涂某搬家之后,见涂某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经村集体同意,从1996年开始使用登记在涂某名下的宅基地,并向村集体缴纳相关费用。2016年3月,涂某回老家探亲时发现柳某在老宅基地上建房。在与柳某协商处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某拆除违法建筑、归还宅基地。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具有福利性、保障性,与享受者特定身份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本案诉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虽登记为涂某,但自其户籍信息变更为城镇常住居民时就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具备该村集体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此外,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涂某1993迁出村集体后,该宅基地多年空闲,亦应由集体收回。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涂某要求柳某拆除违法建筑、归还宅基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