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判决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3-04-15 点击数量:680

按:今年,市委政法委在《仙桃日报》开辟了《法治仙桃》专栏,需要大量“以案说法”宣传稿件,现编辑一期“以案说法”简报,供全院干警撰写稿件时借鉴参考。

案情简介

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藏匿,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此类恶意欠薪行为应受到怎么样的处罚?近日,我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也成为我市因恶意欠薪而获刑的第一人。

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为其加工作坊先后雇佣许某等43名员工,至2012年8月,刘某共拖欠许某等43名员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期间,刘某先后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质押小轿车以及领取加工费等方式取得现金29万余元,为此,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今年3月,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院近日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长期以来,拖欠劳动报酬被认为是民事债务,其法律责任也与普通债务一样,即使欠薪性质恶劣,也难对欠薪者施以刑罚。因恶意欠薪的代价小,一些人就肆无忌惮。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项罪名主要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并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主审法官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以及该案件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和企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守法律,绝不允许僭越法律的界限,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劳动者而言,对有工资被恶意拖欠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