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分居满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
案情回放
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交流,2014年8月,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在张某在起诉状中赫然出现以下字眼“我与李某已经分居2年以上,属于自动离婚”。
法官说法
自动离婚是对解除婚姻关系方式的误解。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自动离婚这一婚姻解除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这一规定,是否说明只要说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
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并不是因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学、或者子女上学等问题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即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四,对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如果庭审中被告对此否认,法院一般是很难进行认定的。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要求。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因张某和李某分居时间不长,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经法院调解,张某和李某均各自承认过错,两人和好,张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