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2527

   为了规范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行为,更好地服务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规范,以及本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警务保障前的状态及准备

              第一节 思想理念

第一条 坚定政治思想信念。

(一)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二节 警务保障应具备的素质

第三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四条 注重警察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五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六条 根据任务的要求,配备必备的警械装备。

(一)上岗前根据任务要求佩带警用装备。

(二)发配给个人的装备要及时维护保养,临时配发的装备要及时按要求归还入库。

             第二章 警务保障

            第一节 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严格按要求配备警力,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列》配备警械和武器。

(五)履行押解任务的警察要做到与被告人近身押解,时刻保持被押解人员在掌控之内。

第八条 押解途中防备被告人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

(一)对被告人要进行必要的警告,制止或防止串供的行为发生;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须对押解出看守所的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查获出来的可疑物品、字条;

(四)对制止的串供事件要及时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九条 押解时保持高度警惕。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脱逃、串供等;

(二)保持与群众和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如遇突发事件,迅速隔离相关人员,疏散围观群众,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遵守纪律,不得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透露案情。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残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伤害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二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时: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二节 值庭

   第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动作规范;

(二)提高警惕,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五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像等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节 看管

第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对被告人实行单独关押,双警看管,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禁止除看管警察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入羁押室或看管场所;

(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八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单独关押增派警力协助看管;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一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以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四节 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语言;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处置方法正确。

第二十三条 对限制物品的处置办法: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不得将限制物品带入法庭,如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核对物品与登记内容无误、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四条 对管制物品的处置办法:

(一)对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者,应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询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章 其他任务

             第一节 送达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八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第二节 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的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地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和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二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一节 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指导思想:

(一)处置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能,要以积极预防、科学处置的方针为指导;

(二)强化法警技能战术训练,不断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安全保卫意识;

(三)职责明确、措施完善,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或影响。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快速反应,处置得力;

(二)冷静理智,妥善处置;

(三)教育疏导,以人为本;

(四)依法处突,快速果断。

       第二节 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出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在人民法院周围拉标语、散发信访材料、穿状衣、呼口号或拦截公务车辆、围堵人民法院大门等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时:

(一)携带装备,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现场警戒,稳控事态,劝导、疏散群众;

   (二)迅速设置警戒线或警戒区域,劝诫当事人离开现场,收缴标语、状纸、状衣等违法工具,对带头闹访的行为人,予以警告,告知其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经劝说无效,事态发展影响道路通行、威胁机关安全的,在公安民警及相关增援警力到达后,依法对有过激行为的闹访者和组织策划者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四)对有违法行为或准备实施违法行为的闹访行为人,予以控制并强行带离现场,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携带危险物品在人民法院门口或信访接待场所采取自焚、自伤、自残等方法,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时;

(一)携带必要警用装备奔赴现场,收缴其用于自焚、自伤、自残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控制局面,固定证据,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已经造成自焚、自伤、自残等伤害后果的,应迅速协同有关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同时报“120”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三)对涉诉信访当事人因自焚、自伤、自残导致死亡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辖区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保护好现场,协助固定、提取、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涉诉信访当事人寻衅滋事,威胁、侮辱、谩骂甚至攻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哄闹信访场所,影响信访工作秩序或伤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时:

(一)携带警用装备赶赴现场,制止不法行为或危害行为,控制局面,固定证据。

(二)对不听劝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涉诉信访人员携带或投掷爆炸物、放射性物品和其它危险品,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时:

(一)携带必要装备立即赶赴现场,控制行为人,稳定情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责令或强制收缴其所带危险物品,实行人、物隔离,并及时疏散人群,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同时报告上级相关领导并报警。

(二)对情绪激动不适宜强行收缴危险物品的当事人,将其隔离对其进行劝告、警告、训诫,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或报警,配合专业技术人员清除危害。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 反恐防暴工作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集中精力,统一指挥,坚决服从命令;

(三)内紧外松,适时掌控,周密协调部署;

(四)方法灵活,处置有度,果断有效处置;

(五)规范执法,积极参与,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条 当人民法院遭遇袭击和暴力侵害时:

(一)及时赶赴现场,携带电警棍、网枪、灭火器等警用器材,控制和制服不法分子,强行将恐怖不法分子带离现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维护好现场秩序,固定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二)恐怖不法分子持凶器劫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时,及时报警,并通过对话形式,了解恐怖不法分子的动机和目的,如恐怖不法分子提出要求的,一般不作当场拒绝,可先作允许、托词,延长时间,隔离现场人员,稳定其情绪,避免出现僵局;

(三)对周边通道路口、事发地点门窗、院监控室等重要部位,进行警戒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不法分子冲击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行凶报复等过激行为时:

(一)使用警械装备设法制服和控制不法分子,并维护好现场秩序,固定证据,保护好现场并报警。

(二)根据事态的发展程度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汇报,处置方法参照本规定第37条处置。

第四十二条 不法分子在人民法院机关内实施纵火时:

(一)迅速赶往现场,就近利用灭火器材快速实施灭火,控制火情,并立即拨打“119”、“120”报警,准确报告事发地点、时间及相关情况;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将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文件资料、卷宗档案等物品转移,并利用消防通道组织指挥疏散人员;

(三)协助消防人员将人员撤离至广场或开阔地,负责警戒、抢险,组织转移枪支弹药等贵重物资,积极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灭火工作。

(四)纵火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对实施纵火行为人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携带有异常气味的危险品强闯人民法院机关或实施投毒时:

(一)携带警械迅速赶往事发地点,进行识别,保持高度戒备,不要随便触摸可疑物品,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报警,疏散转移现场人员。

(二)积极配合院其他后勤保障部门,加强对机关食堂的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上级领导,保护好现场,等待专业人员到达,配合处置。

第四十四条 当人民法院机关内发现可疑爆炸物或发生恐怖爆炸时:

(一)迅速赶往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划定隔离区,对可疑物品进行非接触性的鉴别与控制,及时使用防爆器材进行遮盖,并报警,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二)稳定可疑物品携带人员的情绪,教育引导其放弃实施爆炸的企图,重点对携带可疑物品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配合专业人员对可疑物品进行鉴别与处置;

(三)当发生爆炸物袭击事件时,要对事发现场进行控制与警戒,在上级领导的指挥下,立刻疏散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对周围进行细致观察,排除可疑爆炸物品,防止连环爆炸事件发生,积极配合专业人员作出进一步处置;

(四)恐怖爆炸袭击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收集资料与汇总情况,固定证据,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期间,如上级法院及法警部门有具体规定实施时,按相关规范执行,本规范相关内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