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公务员以后,我就不是“村里人”了吗?

发布时间:2023-11-30 点击数量:2104

我的户口在这个村里,为什么不给我发放征地补偿款呢?

因为你已经考上公务员了,收入相对稳定呀。

难道我考上公务员,我就不是“村里人”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A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A村村民共计应分配土地征地款500万元。A村村委会先后公布了A村《土地征地款分配预案》及《土地征地款分配方案》,其中载明“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分配”。最终,A村村委会向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了人均5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并以程某已于2022年9月成为国家公务员为由拒绝向程某分配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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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认为A村村委会违法剥夺了其作为A村村民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多次与村委会沟通无果后,程某将A村村委会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A村村委会向程某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前提在于其是否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程某因婚姻关系,于2021年7月将户口迁入A村,但在A村未分配责任田、宅基地。2022年9月,程某成为仙桃某行政单位在编人员,其并非以A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未实际从事农业生产,未承担A村集体义务,与A村不具有较为紧密的生产、生活关系,故程某不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据此,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应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即主要以其是否长期居住、生活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且是否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程某虽具有该村户籍,但其并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在征收集体土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程某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征收安置补偿。

那么作为一名户籍仍在该村,但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下,人员流动的纷繁复杂日趋常态化,大量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求学、打工,大量空心村不断涌现,组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性减退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趋势。应以综合考虑户籍状态、生产生活关系、履行村民义务、可替代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审查。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性质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较大,若外出务工人员在该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获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村集体经济收益仍是其不可或缺的主要社会保障,那么其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虽然户口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若其毕业后取得了城镇非农业户口,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则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外嫁女”而言,若其未将户口迁出,没有在其他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权,也未取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入赘男”若将其户口迁出,原籍地不具有土地承包权,则其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