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债务担保有讲究 民间借贷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6-01-14 点击数量:2122

案 情:2013年,吴某、方某、邹某、李某与我市某银行与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银行向吴某发放贷款50000元,方某、邹某、李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因被告吴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银行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担保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给借款人帮忙,在担保人一栏上签字,实际没有用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见各种债务纠纷,有些当事人出于讲义气、给朋友帮忙等原因,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17、18、19条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吴某、方某、邹某、李某均未与银行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担保人方某、邹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市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借款人吴某偿还某银行贷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担保人方某、邹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