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8-30 点击数量:4132

    2016年3月,最高院院长周强在两会报告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此后在全国法院掀起了奋力解决“执行难”的高潮。自该目标提出后,仙桃法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金融、房产、土管、公安、通信部门的通力配合下,仙桃法院以强制集中行动为抓手,以惩治失信为靶心,由点及面、由面及片、全域覆盖、不留死角,取得了仙桃市民连连点赞的执行战果。

但老百姓在点赞的同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疑惑:“为什么法院力度如此大,还有申请执行人迟迟拿不到钱?”“执行难题真的能在两三年内得到解决?”“执行难解决后,是不是就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了?”

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到位,老百姓单纯的将执行不到位统一归属于“执行难”中,难免有些以偏概全,在现实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与“执行难”对应存在的一种执行现象叫“执行不能”。就执行工作现状而言,“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阻碍当事人权力实现的两大因素,但二者有本质性的区别。

从通常意义上讲,执行难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通过外出务工和在居住地“躲猫猫”的形式隐匿踪迹。针对这一执行困境,仙桃法院以强制执行为抓手,以联合信用惩戒为突破口,以地毯式全面搜查为支撑,以“白加黑、5+2”工作时间为保障,在不局限于仙桃本地的地域上展开了对被执行人的一次次搜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全方位限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督促自动履行。仅2017年全年,就共开展了强制集中执行活动18余次,出色完成了湖北高院集中开展的“岁末集中攻坚行动”、“霹雳行动”、“飓风行动”、“破冰行动”四次大型集中执行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对183名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车辆16台,当场履行到位403万元;灵活运用“拒执罪”刑事手段,与公安部门无缝对接,执行干警昼夜辗转几千公里,成功抓获3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网上追逃对象。给长期拒不执行、隐匿踪迹的老赖以强势打击。

二是被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采取购买基金、购买保险、转移名下财产的方式使自己名下财产“空空如也”。仙桃法院依托科技信息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灵活查询财产方式,在利用传统查控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互联网+”执行理念,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及成果运用力度,推动执行工作高效化、便民化,提高执行兑现率。充分利用“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实现与公安、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多个部门互联,最大范围内快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17年全年,共发出查询申请3212个,查询案件2566件,涉及被执行人3849人,查询银行账户11547个,查询到资金 1465万元,发出冻结申请485个,成功冻结 1343万元,大大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提高了查询效率。2018年3月15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21家商业银行开展了网上查询功能,此后,网络查控将会更方便快捷,执行效率也会相应大幅提升。

三是执行财产难动。特别是涉及到“僵尸企业”时表现的更为突出。现在大量的僵尸企业存在,整体实际上不能执行,在个案上就表现为执行难,加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和社会对执行难的感受。仙桃法院创新“执转破”思路化解“僵尸企业”顽疾,对江汉重工、锦江国际、弘方科技等一批重大项目企业移送破产审查,共涉及职工600余人,购房业主1000余户,资产总额逾150亿元,破产案件总量居全国前列。通过资源重新配置使康湾一品、侨光石化2家项目企业重整成功。

四是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当前破解“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阶段,仅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力量略显薄弱,在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很多部门的协助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衔接还不够畅通,往往存在“自己人为难自己人”的情况,导致执行工作进展受阻。仙桃法院创新思路,积极构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率先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下发文件,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率先与综治网格管理平台对接,由社区网格员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率先将执行联动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综治年终考评;率先与公安部门配合,将技侦手段引入拒执惩戒全过程,明确了信息互通、执行强制、查人找物等工作衔接和协作机制,有效的促进了执行联动的畅通。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区别繁杂,条款众多,但用老百姓最能理解的话概括就是:“执行难”是有钱不能执行到位,权力虽可实现,但需依靠司法强制力和法院调解去破除;“执行不能”是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存在可实现的权力,“执行不能”具体存在三种表现方式:第一种是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后既找不到执行人,也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 第二种是找到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仍有部分得不到履行,对剩余未履行的部分依然是执行不能。 第三种是确实找到财产,但是该财产基于法定事由一定期限内确实不能处置。“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据统计“执行不能”案件占全部受理执行案件的30%-40%

“执行不能”主要包含三类案件是非自愿性的侵权性赔偿债务案件,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是僵尸企业”案件,企业债台高筑,资不抵债,只能通过破产来进行分配,但案件程序一时却难以启动;三是不接受法院处置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主要处理方式有:一按照法定程序终结案件;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两种退出执行程序的情况法院均会采取定期回访查询的制度,将执行不能案件统一归类并由专人分管,定期向申请执行人问询线索,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将在第一时间保障当事人权益变现。三是采取司法救助的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一定经济救助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近几年,仙桃法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仙桃市委政法委共为41名申请执行人申请到司法救助金83万元。

2014年,祁某的丈夫王某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塌,30余万的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费用让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更加拮据。事后,祁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马某赔偿祁某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共计19.1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马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祁某向仙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经多次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无固定经济来源,全家均靠其打散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同样举步维艰,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仙桃法院党组得知案件详情后,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最大限度地帮助祁某解决生活困难,由执行局牵头向仙桃市政法委呈报司法救助申请,最终为祁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4.1万元,缓解祁某家庭生活的燃眉之急

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老百姓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地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本质区别。导致当自身利益确实无法得以实现的时候,无视客观事实认为是执行人员不作为,通过长期缠访闹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向法院施压例如将年迈的家属带至法院寻衅滋事、将儿童丢弃法院不管不问等行为,对法院的日常工作秩序和执行人员的工作安排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造成执行人员忙于处理缠访信访事务,自身本职工作不能按序开展,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执行不能”现象不仅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极大的利益侵害,更是由于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严重影响司法威严和法院公信力。破解执行不能”需要当事人树立“四种意识”:

一要有防范风险意识。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必须随时保持风险意识。比如:在进行商业投资前,得先考察投资对象,详细了解所涉行业,考察投资项目是否有前景,是否存在受骗的可能性;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查,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丧失本金,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担保;理清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总之,在任何社会活动中,都要树立起风险意识,从最坏处打算,并留下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这并非多疑,而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不要因为担心诉讼风险,从而不考虑财产保全。而是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来为执行提供保障。虽然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但权利人应该注意如采取了财产保全,将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法院执行中。一方面,及时了解掌握执行过程,另一方面,积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是法院的职责,但仅靠法院的力量有时是不够的,申请人也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四要有执行底线意识。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通过司法仍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权益的实现将及其困难。中国的老百姓都极重面子,在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表现尤为凸出,在他们看来,被告上法庭,甚而法院上门讨债是一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往往对此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即使有履行能力,仍抗拒履行。因此,就发生纠纷的老百姓而言,不要轻易选择司法强制力去实现的权利,可以先尝试用沟通协调的方式,用对话代替强制,这种方式也许对于某些案件来说,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当然,这仅是少数,当这种方式无法维护权益时,还是应当果断的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必须让广大的申请执行人正确认识到法院工作的局限性,破除“执行万能”习惯思维,必须要让他们科学理性认识“执行”与执行不能”。理解法院、理解法院执行法官,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更多的尊重、信任和支持。通过法院的努力和当事人的配合,更多、更好更快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