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亲属之间能否进行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0-12-21 点击数量:3931

案情回顾


2016年,王某夫妇因生意周转,向老尹借款二十多万元。2020年,老尹被查出患有疾病,加之年事已高,怕债权难以实现,遂决定将债权转让给儿子小尹。2020年5月,老尹与王某夫妇就转让债权达成合意。让与人老尹、债务人王某夫妇、受让人小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老尹将对王某夫妇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小尹,王某夫妇将原来向老尹出具的欠条收回,重新向小尹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2020年8月底之前偿还。期限届满后,王某夫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小尹将王某夫妇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二人还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夫妇提出顾虑:本案最初债权人为老尹,如向小尹履行还款义务后,老尹又向其主张权利怎么办?法官详细询问了当时债权转让情形,并向老尹核实相关事实,确认老尹转让债权的行为属各方经友好协商后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让已经完成。小尹已经替代老尹成为债权人,王某夫妇应向小尹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夫妇的担心完全不必要。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夫妇向老尹借款,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老尹和王某夫妇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有约定不得转让情形,依法可以转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人老尹欲将债权转让给儿子小尹,并通知债务人王某夫妇协商转让事宜,后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发生变动,符合法律规定。


新法速递


由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同日废止。上文所涉及的法条分析,自2021年1月1日始,应援引如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案件后续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王某夫妇与小尹就还款数额、还款时间等细节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王某夫妇正在努力筹集资金按计划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