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提请任免下列人员的职务:
任命戴雄伟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陈显林为仙桃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周静(女)为仙桃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尹波为毛嘴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方俊为通海口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陈乔军为张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张新云为杨林尾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陈国梁为沙湖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周涛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长埫口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邹容(女)为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刘国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任命冯芳(女)、杨丽蓉(女)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汪丽琴(女)的长埫口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密的杨林尾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詹研、张双、李亚敏(女)、张言波、陈庆芳(女)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附:戴雄伟等同志简历及现实表现材料
仙桃市人民法院 院长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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