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法官,我代老伴谢谢您!”

发布时间:2025-07-11 点击数量: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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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官,我老伴的赔偿款到账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代某家属迫不及待地向承办法官周涛分享这一消息,并送来一面锦旗。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程某驾驶的小汽车与代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代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程某驾驶的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代某将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

某保险公司:“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我方承担。此外,代某主张的部分医药费缺乏诊断证明及医疗票据佐证,提交的交通票据还存在连号情况,真实性存疑,故相关费用我方无法赔付。”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鉴定行为系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的关键环节,鉴定费是为了准确认定受害人损伤程度、合理确定赔偿范围而产生的必要支出,代某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代某主张的药房所购中药费用因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有效的医疗票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项支出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性,亦不能证实该药品系治疗因本次事故所受损伤的必要用药,依法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代某主张的1166元交通费,综合考量其住院天数、门诊复诊次数、本地交通收费标准及连号交通票据等情况,依法酌情认定900元;在诉讼费承担方面,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将依法根据裁判结果确定诉讼费的具体分担。

由于代某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某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代某各项损失共计77000余元。

判决作出后,周涛就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答疑,消除了各方的疑惑,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向代某赔付完毕。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及时收集与事故损失相关的各类票据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等;其次,治疗过程中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严格遵循医嘱接受诊疗,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医疗收费票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赔偿诉求的实现,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做到收集及时、范围全面、保管细致,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