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首例
——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依托咪酯涉毒案
随着电子烟的流行
一些不法分子
在电子烟中
添加依托咪酯
贩卖给他人
以谋取非法利益
结果……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刑事案件。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仙桃法院审结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沙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为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以1620元价格将6颗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售卖给郭某某。同月22日,民警在一加油站将被告人沙某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依托咪酯电子烟弹4个(4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毛重25.23克,单个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内烟油净重1.2275克)。经检验、鉴定,扣押的电子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明知依托咪酯为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沙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仙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临床主要适用于静脉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依托咪酯属于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吸食依托咪酯能够产生麻醉作用,造成意识和行为无法自主控制,其上瘾性强、隐蔽性高,危害一点也不亚于传统毒品。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依托咪酯混入电子烟,这类“上头”电子烟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持有、售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犯罪处理。仙桃法院提醒,“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毒品猛如虎,切勿因一时的好奇心沾染毒品,更不能被利益蒙蔽双眼而贩毒、帮助他人藏毒或自己藏毒、收转毒赃、容留他人吸毒等,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