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院长走进电台直播间与听众互动交流
8月1日上午,仙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拥军作客仙桃人民广播电台《党风政风热线》栏目,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百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和主持人、部分听众进行了现场交流。
在30分钟的直播时间段内,热心听众纷纷拨打热线电话,围绕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纠纷等方面问题进行现场咨询,丁拥军院长采用“现场直播、电话问答、当场承诺、事后反馈”的方式,对部分听众反映的法律咨询一一进行了详细回复。对因为时间关系,未能在节目中现场答复的问题,节目结束后,将安排专人与热心听众联系,对其问题进行认真答复。
据了解,这是丁拥军院长第二次走进电台直播间与群众互动交流。近年来,仙桃法院创新司法公开新形式,除常态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外,还与电台、电视台合作,定期参与《党风政风热线》栏目,拍摄制作《法官说法》栏目5期。法官干警走下审判台,走进直播室,直面百姓,缩短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使群众更加全面地了解法院工作,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深受群众欢迎。
主持人:百日整治活动动员大会后,仙桃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4月28日,我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市委书记胡玖明同志在全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百日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部署开展全院百日专项整治大学习、大检查和大整顿工作,从严整治在党风廉政建设、机关纪律作风和审判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制度规范成为刚性约束,使遵规守矩成为自觉行动,树清风正气,塑良好形象,提案件质效。
一是坚持以上率下,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发挥“头雁效应”,叫响“院领导向班长看齐,中层干部向院领导看齐,全体干警向公平正义看齐”的口号,院领导、中层干部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机关工作纪律要求,层层带动,上级带下级,形成上行下效、确保抓纪律作风有组织、出措施、见成效,整体联动的总体效应,引领全院干警清正廉洁、崇严尚实的良好风尚。
二是强化廉洁教育,廉政防线入脑入心。将开展百日专项整治与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创新“五个一”(观看一部警示教育专题片《不忘初心,警钟长鸣》,开展一次党纪党规测试,组织重点关键岗位干警到汉江监狱零距离接受一次警示教育,作一份家庭廉政承诺,写一封廉政家书)方式,实现了由“要我学、要我做”到“我要学、我要做”的转变,全体党员干警信念信仰更加坚定、党组织凝聚力显著增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做好内部监督执纪,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17人次,对1名违纪干警通报问责。
三是找准作风短板,对症精准宣战顽疾。狠抓正风肃纪,成立“百日整治”巡查小组,组织专项巡查9次,发布巡查通报9期,大力整治陈规陋习和不良作风。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案件管理系统、电子监控、会议直播系统等技术设备实施信息化监督,严查干警各种违反纪律作风行为,让监督“探头”不留盲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在“一网两微”平台开设留言举报专栏,方便群众随时随地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以支部为单位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每名干警对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准画像,以6个方面24种表现为镜鉴,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点明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敷衍了事,没有触及灵魂的,不能过关,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四是践行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群众需求。坚持巡回审判全覆盖,利用巡回审判车到村居院落、田间地头开庭12场次,400余人参加旁听,就地化解各类纠纷150余件。深化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开展巡回立案、预约立案、预约接访,将微信、QQ等新媒介引入简单民事案件送达、办理流程,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创新举措便民利民,对当事人接待室进行全面改造装潢,新建律师休息室、阅卷室,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门禁等处加装4部座机,直接与干警手机号码绑定,杜绝干警“选择性失联”。持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市人社局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形成了交通、工商、劳动“三轮并驱”的专门化纠纷化解网络,依托三个专门巡回法庭妥善化解涉诉涉保案件355件,调解撤诉率、直接履行率均在95%以上。
五是全院攻坚克难,着力保障胜诉权益。开展“春雷”“利剑”等大规模强制执行活动24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143人,罚款195人,查扣车辆、机械设备19台,查封房产14处,对107名被执行人实施通信限制,11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提起刑事自诉,4人被依法逮捕。在全市55个行政村及城区各街道社区张贴《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公告》3000余份,全方位、无死角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99条,72名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757万元执行义务。
问:我有一朋友在城区有一套住房,自从我朋友父亲去世后他一直居住在里面,此套房产登记在我朋友父亲名下,但此房产是其父亲与二婚的继母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我朋友父亲与继母结婚时,双方的子女都已成年)。父亲去世后,继母就在其子女的安排下住进了养老院,我朋友和继母及继母的子女已多年未来往。目前,房子面临征迁,我朋友认为房产登记在父亲的名下就应该由他全部继承,而继母的女儿认为,她和她的母亲也有这套住房的继承权,双方为此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你提出的问题主要争议点有三个,我一个个解答。
(1)此套房产继母有份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即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房产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现在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这套房产虽然登记在你朋友父亲的名下,但是在你朋友的父亲与继母的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因此应认定为是你朋友的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关系怎么样?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当你朋友的父亲去世时,在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你朋友的继母应先分得此房产的一半份额,剩余的才是你朋友父亲的遗产,也即房产另一半份额。
(3)你朋友的继承份额占多少?
你朋友父亲的遗产(即,此房产的一半份额)由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因为你朋友的父亲与继母的女儿不存在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的第十条,继母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你朋友和你朋友的继母、爷爷、奶奶(如果爷爷奶奶还活着的话)是你朋友父亲的继承人。据此规定,你朋友可以继承得到此房产的八分之一的份额。
问: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作用,您能否给大家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
答: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具有代表性,我们仙桃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突破3000件,占所有案件的55%左右。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书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应尽量避免现金借款,最好采取转账的形式并保留转账凭证,可作为日后的证据;第三,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四,同一借款如遇须续借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五,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此外,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问:我有一朋友和她老公闹矛盾,想去法院起诉离婚。听说去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一般判驳回,只能6个月以后再第二次起诉,是这样吗?
答:和民间借贷案件一样,仙桃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也是居高不下,仅2017年就达4500件左右。我国《婚姻法》一直贯秉承着一个指导思想,即保障结婚与离婚的充分自由,但同时防止轻率离婚,所以只有当法官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官才会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该举措也确实挽救了很多家庭,法官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参考标准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已和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个月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单方决定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目前全国各地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地区都是按以下方式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违法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公司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的,你可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