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盗窃耕牛寻财路 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13 点击数量:736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至9月间,我市发生多起耕牛被盗事件,给农户造成了巨大损失。2015年9月23日,盗窃耕牛的阿俊、阿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阿俊、阿强二人相互邀约,采取白天踩点晚上开车盗窃的方式,先后在我市杨林尾镇、张沟镇、工业园区、龙华山办事处等地流窜作案,仅3个月时间疯狂作案17起,盗得耕牛27头,总价值240858元。得手后二人迅速将其中14头耕牛卖给阿兵,阿兵明知耕牛为盗窃所得仍支付给阿俊、阿强价款133470元。后在阿俊的带领下,公安民警迅速将阿兵抓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阿俊、阿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27头,价值共计2408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阿兵明知14头牛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133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终,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俊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阿兵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

购买赃物也可能是犯罪!根据《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界定,行为人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不论其目的是个人使用还是营利,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法官在判案中一般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上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另外,还要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等。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