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婚礼时反悔 彩礼该不该返还
杨某(男)与刘某(女)于去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之后,双方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取得了结婚证。之后开始筹办婚礼,摆酒请客。就在新郎杨某迎娶新娘刘某时,双方因婚礼风俗习惯的差别发生了矛盾,刘某一起之下拒绝嫁给杨某,婚礼不了了之。杨某认为自己已经给刘某买了三金,给了彩礼,还丢了面子,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三金及彩礼20000元;而刘某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三金及彩礼。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三金及彩礼20000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原告杨某认为其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被告刘某不举行婚礼,理应返还彩礼;而被告刘某则认为首饰和现金是原告杨某基于恋爱关系对其的无条件赠与,不应返还。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一是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二是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本案中杨某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刘某的三金及20000元现金,其性质属于彩礼。关于彩礼的返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未共同生活过,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刘某应返还杨某三金及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