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借款遇上“砍头息”应如何计算本息?

发布时间:2025-06-19 点击数量:548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是7万元,为何到手只有5.5万元?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因“砍头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赵某通过某平台向张某借款,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7万元,但在借款时被扣除了1.5万元"砍头息",实际到手仅有5.5万元。两个月后,赵某被告知需全额偿还7万元。在全额偿还后,赵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陈爱国向张某详细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解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在多次沟通后,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主动退还了多收的利息,赵某遂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该案中的借款方式在生活中较为普遍,即出借人在借款时预先扣除部分本金作为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少于约定借款数额,这种利息又称为"砍头息"。本案中,赵某名义上借款7万元,却被扣除1.5万元,实际仅得5.5万元,却需按7万元偿还。若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这两个月的利息高达1.5万元,年化利率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收取高额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应以5.5万元作为本金,且不得超出合同成立时即2024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砍头息"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否则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如遭遇类似情况,可依法主张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并要求返还多收部分。同时,借款人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在借款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警惕"砍头息",如发现放款时被无故扣费,应保留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如遇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可依法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直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