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尾鱼苗奔涌向汉江
——仙桃首例生态补偿公益诉讼案履行现场直击

发布时间:2018-12-08 点击数量:484

12月6日,仙桃河湾码头,仙桃法院联合检察、水产、渔政等部门,组织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通过放生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这也是仙桃首例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水产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仙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拥军,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今强,仙桃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杨代慧,水产、渔政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现场放生鱼苗40万尾。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日0时许,李某、陈某在国家禁渔期内到仙桃市汉江河湾码头,由陈某驾船,李某操作禁用的电鱼设备在汉江内捕捞野鱼。其间,李某、陈某被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要求停船检查,二人拒不接受检查,驾船至岸边后弃船逃走。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船只上查获柴油机、发电机、逆变器、电拖网等禁用的捕鱼工具及渔获物30公斤。同年4月12日,二人因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水产部门评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陈某需投放价值10000元的成鱼和鱼种对水生生态坏境和水生生物群进行生态修复。

待放生的鱼苗待放生的鱼苗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污染了水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水生物种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应予支持。最终,仙桃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陈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成鱼和鱼种在电捕水域放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仙桃法院院长丁拥军放生鱼苗仙桃法院院长丁拥军放生鱼苗

  据了解,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以往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经济上只有罚金这种手段。现在,在对被告人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予以刑罚打击的同时,还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鱼苗费等公益民事赔偿内容列入判决内容,并现场监督被告人增殖放流,既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更好保护汉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少一些杀戮,多一份和谐;少一些破坏,多一份安宁。”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希望通过现场放生鱼苗这一创新举措教育影响带动更多群众和社会团体来关心关注保护汉江渔业资源,保护150万仙桃人民的母亲河。

生 态 课 堂

电捕鱼会破坏水生食物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认为: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族繁衍;电捕鱼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