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农用车辆发生事故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
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一起驾驶员驾驶的农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2012年6月9日晚,赵某驾驶无号牌“武汉”牌手扶式旋耕机从位于214省道西侧仙桃市张沟镇绿化村的农田返回张沟镇绿化村五组,当车行至214省道12KM+180M处左转时,遇朱某驾驶鄂M98273号“大阳”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214省道由北向南行于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赵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朱某被送往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在审理后查明:“武汉”牌手扶式旋耕机属被告赵某所有,该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鄂M98273号“大阳”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属朱某所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因此,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作为机动车对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故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朱某和赵某按主次责任分担各自责任。手扶式旋耕机虽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认可的机动车,但仍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该投保交强险。赵某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发生责任事故后,仍然应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
(法官寄语:目前,我市已经逐渐进入农忙时期,农用机械也日渐普及。由于农用机械一般只在农忙时间使用,行驶的范围也多数在田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比通常意义上的机动车更低,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对农用机械辆的管理、查处力度不够,所以,广大群众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受害方不能及时获得赔偿。但农用车辆只要是用动力牵引的,符合机动车的特征,其在道路上行驶,那么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则应当投交强险。一、我国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农机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中产生的风险,既可在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不致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又可以使受害方保证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适当的赔偿。二,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保监会选定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农用机械在全国各地有不同的交强险保费费率,不管费率如何,保监会选定的保险公司无权拒保,因此未投保的责任在车主。既然本案被告的拖拉机应当投交强险而未投,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按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然后再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