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课堂】好心借车,咋成被告了?

发布时间:2023-04-18 点击数量:657

感谢法官为我们化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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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审判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一面“倾力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好法官”的锦旗。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张某驾驶的某小型轿车与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及吴某驾驶的某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刘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吴某、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张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赵某,吴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王某,张某、吴某两人均系借车驾驶,两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亲属与张某、吴某、王某、赵某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道交团队负责人马敏法官了解到,刘某在受伤住院十几天后救治无效去世,其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在审理过程中,马敏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不断释法说理,向当事人讲清“法理”、讲透“道理”、讲明“情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车一族”的群体日益壮大,朋友间经常存在借车使用的情况。但在借车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否则,如果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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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