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老汉16年后讨回辛苦钱
拾荒老汉16年后讨回辛苦钱
长埫口法庭调解一起超过诉讼时效买卖合同纠纷案
家住农村的黄老汉一直靠拾荒为生。1997年10月,黄老汉将拾荒积累的塑料废品卖给开办塑料加工厂的王某某,折算货款共计300元。由于王某某当时资金紧张,遂向黄老汉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黄某某废塑料款300元”,落款时间为1997年10月24日。黄老汉曾于2001年3月20日向王某某催讨该货款,但王某某明确表示不予偿还。今年3月份,黄老汉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还其货款300元。
王某某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称黄老汉时隔16年后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可以不偿还黄老汉的货款。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长埫口法庭法官们多次进行走访调查,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后,积极会同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所在村组干部,全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紧紧围绕法、理、情,全方位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向当事人耐心释明法律规定,注重说服王某某立足情感和诚信原则,关爱弱势群体,用实际行动关爱老年人,帮助老年人。明确告知黄老汉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其要求王某某给付货款的请求权仍然合法。经过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和谐气氛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某当即拿出300元给付黄老汉。
法律链接:
本案中王某某写给黄老汉的欠条,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因买方不能支付货款而向卖方出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黄老汉第一次向王某某催讨货款之日开始计算,即2001年3月20日。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因此,黄老汉对于王某某偿还货款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便是王某某拒付黄老汉货款的理由。黄老汉起诉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这仅仅意味着黄老汉丧失了胜诉权,而货款给付请求权依然合法存在。黄老汉最终取得王某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亦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