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近日,仙桃法院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仙桃市某行政执法部门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以实际行动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至5月,李某在仙桃某药店分批购买保健品“虫草强肾王”共计120盒,支付货款9000元。后李某以所购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向仙桃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药店退还货款9000元并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仙桃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保健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制造商经网络查询无企业信息,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无生产者联系方式,且某药店也不能提供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故涉案保健品系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查明,李某在两个月内分三次购买涉案产品共计120盒,远超日常所需,不符合生活常理,且李某在全国及仙桃法院辖区范围内提起百余起诉讼,均要求对方进行十倍赔偿,属于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牟利,故李某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无权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某药店作为销售者,未尽产品审慎审验义务,违反相关规定销售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应向李某退还9000元货款。另,某药店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应当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商家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快审团队负责人刘文伍法官和承办法官张华主动与仙桃市某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仙桃市某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药店进行审查和监管,该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对某药店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