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离婚协议约定房贷归一方承担有效吗?
当婚姻走到尽头,小明与小丽协商好聚好散,双方约定房贷由小明偿还,小丽能够因此免除责任吗?银行是否还能向其追责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小明与小丽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小丽所有,剩余房贷由小明偿还。
然而,小明因经济困难连续数月逾期还款,A银行遂将小明、小丽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0万余元。
“离婚协议中写明了房贷归小明还,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贷款发生在小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为购买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明、小丽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然而,该约定仅在二人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故小丽仍需对房贷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小明、小丽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20万余元。
法官有话说
离婚并不等于债务免责。房贷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贷由一方承担,但该协议仅是夫妻二人内部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偿还贷款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相应的追偿成本和风险需自行承担。
此外,即使离婚后房产过户给一方,若未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合同,原共同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离婚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及时结清或变更贷款手续。协商提前还贷,或与银行签订《贷款主体变更协议》,由房产归属方单独承担债务。第二,完善离婚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追偿责任,如“若一方未按时还贷,需赔偿另一方损失”等,并公证留存证据。第三,保留还款记录。若代偿房贷,务必保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便于后续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