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跑路”包工头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田某分别雇佣李某、谭某等人,对其承包的我市某住宅小区木工工程进行施工。2015年10月,田某以发包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李某、谭某等人工资共计32万余元。2015年11月,田某离开我市,逃避支付工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8日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田某在收到改正指令书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田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2016年1月,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说法】
恶意欠薪,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劳动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 定感和幸福感的实现,更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了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田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2万余元,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限期改正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我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包工头应当守法守纪,按时支付报酬。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敢于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